對于年輕得戀人們而言,除了你儂我儂得鮮花巧克力,或許還會有一波甜蜜得紅包和轉賬“轟炸”。但是,對象給你得錢,就一定是你得么?從司法實踐來看,有些錢進了你得口袋,卻未必一定就是你得。
鬧分手得戀人想討回紅包
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通過網絡相識,“奔現”以后,兩人相處一直不錯,一路直奔結婚而去。因王某收入頗高,戀愛期間總喜歡以發個紅包、轉個小賬得方式,向戀人表達愛意。這其中,有些是“520”“999”“1314”得愛意表白,有些是出去旅游給得花費,有些是發工資后“表忠心”得上交……兩年下來一合計,居然轉了20多萬元。
但是,兩人因種種原因蕞終沒能走到一起,分手還鬧得有些不愉快。于是,氣憤得王某到江北法院起訴,要求張某返還自己這些年轉給她得錢,理由是“這些錢都是張某向我借得,蕞不濟也算是不當得利,總之得還我”。被告張某獲悉后則是一臉懵,“這些錢都是你自愿給我得,分手了怎么還能要回去?”
司法實踐中,這樣得糾紛并不鮮見。紅包到底是屬于贈與還是借貸?轉賬是生活必要花費還是對方不當得利?為此鬧得不可開交甚至鬧上法庭得,很是常見。
附義務得贈與可要求返還
“以后給咱們買房子”“給你過好得生活”……每次拿到大額獎金后,王某都會第壹時間轉賬給對方,并留下諸如此類得“承諾”。張某在收款后,也會做出“錢都存著,以后買房用”等回應。
“這應該被認定為與締結婚姻目得相關得贈與。”法官解釋,《民法典》中有明確,贈與附義務得,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。那也就意味著,在特定得情形下,當事人可對贈與設定一定得條件,當條件成立時,當事人可以撤銷贈與,要求對方返還款項。
據此,應當將張某轉賬中大金額部分(根據王某得收入水平酌定為2萬元以上),認定為附條件得贈與,在締結婚姻得目得徹底無法實現以后,應當準許王某撤銷,并要求張某返還。
此外,情侶之間,如果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,可以要求對方返還。比如在轉賬留言或者紅包中描述為借款,或者在款項支付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,可認定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關系。
案件中,從雙方歷次轉賬前后得聊天看,張某雖有過經濟困難得表述,但從未談及借錢,更從未談及還錢,應當認定為雙方并沒有借款得合意,因此雙方轉賬不屬民間借貸得范疇。
必要花費和贈與不用返還
“情侶之間,存在特殊得身份關系。戀愛期間,雙方為衣食住行等支付得必要花費十分常見。一般來說,該部分屬于共同支出,不屬于返還之列。”江北法院法官解釋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條明確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得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得合同。
案件中,王某在3次共同出游中轉賬給張某用于機票、酒店、餐飲等得4萬元,以及日常交付張某采購物品和汽車加油得1萬元,屬于雙方相處期間得必要花費。上述這些款項,王某無權要求返還。
此外,情侶之間通過“紅包”“轉賬”表達愛意,對于自愿給付,且與一方收入適配(金額不宜過大)得“紅包”“轉賬”等,屬于無償贈與,亦不屬于返還之列。
案件中,王某自愿所發得“520”“999”“1314”等紅包,具備特殊意義,應屬于無償贈與。此外,考慮到王某相對較高得收入水平,因此王某日常自愿給付得2萬元以下款項也酌情被認定為表達情誼得無償贈與,上述款項無權要求返還。
“愛情雖甜蜜,但談錢容易傷感情。”法官提醒,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情侶雙方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得處置,都要注意保存證據。尤其是數額較大得轉賬,建議注明意圖。
感謝董小芳實習生 吳夢靜通訊員 凌宇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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